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 鄭聰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惟被告住所址在臺中市○里區○○路○段○○○號8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職是,本院應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