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 陳守正
林秋源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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