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59號聲請人 陳重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及財產狀況說明等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⒉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如投
資型保險單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人之配偶李OO及全體受扶養人陳OO、陳OO95、96年
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⒋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陳OO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括其全部子女及配偶,並註記存歿)。
⒌受扶養人陳OO之戶籍謄本。
⒍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