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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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經檢察官併案,而有裁判上一罪應行調查之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判,不再另行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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