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參拾參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6年度偵字第2552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7年11月20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33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19日以96年度偵字第25526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7年11月2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96年度緩字第3228號執行案卷全卷無訛。而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33片(96年度保字第7864號),係被告所有,供本件違犯著作權法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