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癸○○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庚○○
辛○○戊○○丁○○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應就其執行名義之復查決定與97年7月16日重核復查決定課徵遺產稅不同之理由提出說明,並就其原復查決定之認定有無過失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乙節提出答辯(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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