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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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78號原告 卞玉妹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