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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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78號原告 張綉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明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登報與臉書上公開道歉,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1000+3000=4000)。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原告應於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地址,但原告未記載被告之地址,核屬書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之住所,逾期不繳費或未補正被告之住所,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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