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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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被告 周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其與被告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惠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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