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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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余浚登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