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8號再審原告 曾意涵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建益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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