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升華│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342223││2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范升華│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9%│││572352││2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
(一)債務人范升華於民國106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14日止累計346,480元正未給付,其中342,223元為本金;4,2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范升華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14日止累計575,876元正未給付,其中572,352元為本金;3,5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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