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雷德順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鄭玉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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