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周健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勝深 、 劉文鑾 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