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私立虹苗托兒所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