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21號聲請人 薛魁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薛色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始得為之。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被繼承人薛色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死亡,遺留有不動產及現金共新臺幣4,764,212元,聲請人為法定繼承人,因自103年1月9日薛家家族糾紛起至被繼承人成為植物人死亡止,全委由聲請人處理一切事務,為使遺產能符合社會經濟之利益及遺產保存、管理之不滅失,故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薛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薛色於105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夫薛阿七、次子 薛丁允 、三子即聲請人薛魁鎮、四子 薛新竹 、長女 薛寶美 ,及代位繼承長子 薛丁財 應繼分之孫 薛廉峰 、薛煇展、薛妅,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且上開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亦有本院民事案件收文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足見本件繼承開始時,並非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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