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 張坤 和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玉霞 、 張坤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之資訊依據,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即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