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42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劉
余來好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34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00││├──┼───────────────┼────────┼───┼────┼───┤│00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6││├──┼───────────────┼────────┼───┼────┼───┤│00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0││├──┼───────────────┼────────┼───┼────┼───┤│005│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5││├──┼───────────────┼────────┼───┼────┼───┤│006│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2││├──┼───────────────┼────────┼───┼────┼───┤│007│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3││├──┼───────────────┼────────┼───┼────┼───┤│008│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1││├──┼───────────────┼────────┼───┼────┼───┤│009│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