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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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以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參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以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之色紅色圓形錠劑2顆(驗前淨重0.515公克、驗後淨重0.388公克)為被告持有供吸食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0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5372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塑膠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