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曾信嘉 相對人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董事長,該中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業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修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爰檢附修訂章程會議記錄一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一件及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聲請處分云云。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前開條文之修正,大抵只作文字之修正,修正前後有關組織之規定並無異趣,顯然其捐助章程之修正非因修正前捐助章程規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故,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