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四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代理人 林營壽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佰壹拾玖元│繳交郵票七百三十元,退郵四百││││一十一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