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上訴人 謝源芳 被上訴人 林品叡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上訴人展美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洲 被上訴人 潤泰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