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6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林昌朋
葉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林宜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宜昀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宜昀之債權人,而相對人為林宜昀之繼承人,林宜昀於民國104年5月16日死亡,其未婚無子女,相對人為林宜昀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經查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為此,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林宜昀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