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高于琇 被告 陳水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5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林家賢法官楊鑫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