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日│96年5月16日│96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4381號│96年度偵字第4381號│96年度偵字第1633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96年度易字第418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13日│96年10月1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96年度易字第41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13日│96.12.0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助字第91號│97年度執助字第91號│97年度執字第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9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6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