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偵緝字第367號、98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含袋重約參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本署以97年度偵緝字第3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9包(含袋重約3.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扣案之安非他命9包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97年6月24日慈大藥字第97062406號鑑定書附卷足參,是扣案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堪認定,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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