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34號聲請人 袁嘉欣 相對人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顯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定代理人關於「 林顥殷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顯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