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召宜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1,924元(868,247-116,323=751,924),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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