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長麒 (即 杜永文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永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永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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