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志文 (即 劉粟 之繼承人)
楊証麟 (即劉粟之繼承人)
楊証安 (即劉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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