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子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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