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