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庚○○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丁○○
樓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丑○○
樓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國運通銀行)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債務人之財產除現金120,50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且無工作或經營事業,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自無必要選任管理人,合先敘明。又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應分配於債權人,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98年3月25日認可後予以公告確定在案,有裁定書、分配表及公告在卷足稽,本院並依確定之分配表將各債權人分配金額轉匯於各債權人而分配完結,有案款通知及領款收據在卷足憑,清算程序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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