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7年9月20日│97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983號│第25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51號│98年度訴字第280號││審│││││├───┼──────────┼──────────┤││判決│98年2月9日│98年5月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51號│98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確│98年3月2日│98年6月5日│││定日期│││├─┴───┼──────────┼──────────┤│備│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註│706號│1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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