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且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著有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管出租予相對人乙○○之父 陳天蚊 座落台南縣○○鎮○○段○○○○號內面積63平方公尺土地作為耕作之用,因陳天蚊業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6日死亡,惟上開土地陳天蚊之全體繼承人未自任耕作,任其荒廢,由聲請人以99年3月17日南善資字第0990001034號函通知陳天蚊之全體繼承人終止租約,經聲請人依相對人設籍住址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以99年3月17日南善資字第0990001034號函通知陳天蚊之全體繼承人終止租約,惟就相對人部分因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未能完成送達等情,固有聲請人提出之99年3月17日南善資字第0990001034號函、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在卷可按。惟查,相對人戶籍地址於98年10月14日已變更為雲林縣古坑鄉東和村023鄰尖山坑39之8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應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而未果後,方符合上述「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之情形。而聲請人係以相對人以前戶籍地址寄發終止租約之函文,是尚難據此即認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綜上,本件聲請不備公示送達之要件,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