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9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915號原告 商景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之委任狀,始符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式(目前卷內僅有原告之訴狀,被告尚未提出答辯狀,原告似尚無閱卷之必要性;迨被告提出答辯後,倘原告認有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必要,請屆時再提出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