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原告 陳品勳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被告恩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渡邊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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