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
甲○○被告丙○○
丁○○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三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猶指被告犯罪,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其等聲請訊問搜索台中市○○路○○○號十一樓之一,並聲請傳訊證人 謝晉升 ,均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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