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33號原告 任孝祥 被告 謝政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4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4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