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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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27號聲請人 林昭昕 (即 林紹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配偶 林周喜玉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