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2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550號),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記載之犯罪事實,應予更正如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於民國97年3月12日晚上8時許,至臺中縣○○鄉○○路○○號之四季百貨2樓,徒手竊取螺絲起子1支得逞後,接續上開竊盜犯意,至1樓往B1樓梯口,徒手竊取AMPO廠牌遙控器1支得逞,又承前犯意,隨手拿取店內之斜口鉗1支,攜帶之前竊得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及放置一旁之斜口鉗各1支,以螺絲起子破壞DVD播放器之蓋子,以斜口鉗剪斷該播放器電線,著手竊取DVD播放器,因發生火花,為恐遭人發現,始行作罷而未得逞。嗣甲○○並將斜口鉗放回四季百貨之櫃內,將螺絲起子1支放入口袋。上開物品得手後,欲離開店內時,為店員查覺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並扣得螺絲起子及SAMP0廠牌之DVD播放器各1支(業已發還四季百貨)。」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二十五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