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5號聲請人 蘇清湖 即雅芳鮮花商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金順利服務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103年3月5日│27,900元│DA0000000│││││行│││││├──┼─────────┼─────────┼──────┼──────┼──────┼──┤│002│金順利服務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103年4月5日│14,400元│D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