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930號聲請人仕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103年9月3日皇家時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決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視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諭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裁定登報,該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於103年9月3日期始行登報,即未依前揭裁定所示期間登報,故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菘臨┌───────────────────────────────────────────────────────┐│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日勝五金企業行│兆豐商業銀行后里分│103年7月17日│4,400元│DD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