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儀儒 被告新欣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証 竣(原姓名 楊讚生 )人被告 古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第十行關於「 楊證竣 」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証竣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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