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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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和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坤祥 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8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