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名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張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名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7月31日送達聲請人之母,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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