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