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10
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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