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坤山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將其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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