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偵字第44號),經聲請人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榔頭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聲請人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就扣案之榔頭1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聲請人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卷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44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至扣案之被告竊盜時所使用之榔頭,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無疑,又為被告所有,亦據其坦承在卷,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